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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 TIAN TONG YUAN施工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工期延误免责条款作为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无效时亦无效。此时可根据发包人的过错要求其增加费用或赔偿损失,即能调整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有效:若工期延误免责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等,则该条款有效。一般情况下,即便人、材、机价格上涨或承包人有其他损失,也不应调整工程价款,但在因工期延误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可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不过需慎用此原则。
司法审判机关观点:工期延误责任归责于发包人时,其应根据过错承担价格上涨等损失;双方都不能证明延误原因或因不可抗力等非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延误时,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分担损失。
住建部门观点: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人、材、机价格上涨时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则相反;双方原因导致延误的,按责任大小分担损失。与司法观点相比,住建部门未规定不可抗力下损失分担,司法审判机关未规定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且价格下跌时能否调减工程价款。
价格调整办法:承、发包双方未约定调整方式时,对比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价格,根据工期延误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整。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多地住建部门文件都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