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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民法典》第 777 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 584 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工程承包场景中,甲方相当于定作人,乙方属于承揽人,甲方无故取消部分工程,符合上述情形,乙方有权索赔。
直接损失类:
取消部分的施工准备费用,像已支付的防雷申请验收费用、审图费用、材料定金等都可纳入索赔范围。
预期利益类:
对应的预期利润也可进行索赔,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其他因合同变更导致多余开销的费用,也可作为索赔内容。